当前位置:首页 > 技术支持 > 食用、食品类 >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使用范围增加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5月13日发布的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(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)公告中,新的食品添加剂为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11),其是续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07)后的新标准。一下是两个标准中有关的内容:
1.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1)中硫酸钙部分
1.1 附录 A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
A.1 表A.1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、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。
硫酸钙(又名石膏) calcium sulfate
CNS 号18.001 INS 号516
功能稳定剂和凝固剂、增稠剂、酸度调节剂
食品分类号 | 食品名称 | 最大使用量/(g/kg) | 备注 |
04.04 | 豆类制品 |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| |
07.01 | 面包 | 10.0 | |
07.02 | 糕点 | 10.0 | |
07.03 | 饼干 | 10.0 | |
08.02.02
| 腌腊肉制品(如咸肉、腊肉、板鸭、中式火腿、腊肠等)(仅限腊肠) | 5.0 | |
08.03.05 | 肉灌肠类 | 3.0 |
1.2 附录 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(以下简称“加工助剂”)使用规定
C.1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
C.1.1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,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,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。
C.1.2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,无法完全除去的,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,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,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。
C.1.3 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。
C.2 表C.1 以加工助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,残留量
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(不含酶制剂)。
表C.1 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,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(不含酶制剂)
序号 | 助剂中文名称 | 助剂英文名称 |
12 | 硫酸钙 | calcium sulfate |
2.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 GB2760-2007)
2.1 附录 A(规范性附录)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
A.1 表A.1 以食品添加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、允许使用的食品名称(种类)以及最大使用量(或残留量)。
硫酸钙(石膏) calcium sulfate
CNS号18.001 INS号516
功能稳定剂和凝固剂、增稠剂、酸度调节剂
食品分类号 | 食品名称/分类 | 最大使用量g/kg | 备注 |
04.04 | 豆类制品 |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| |
06.03.02 | 小麦粉制品 | 1.5 | 作为过氧化苯甲酰稀剂释 |
2.2 A.2 表A.2 以食品分类号排序规定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和最大使用量(或残留量),与表A.1 的指标相同
食品分类号 04.04
食品名称/分类 豆制品
添加剂名称 | 功能 | 最大使用量g/kg | 备注 |
硫酸钙(石膏)
| 稳定剂和凝 固剂、增稠 剂、酸度调 节剂 | 1.5
| 作为过氧化苯甲酰稀释剂
|
食品分类号 06.03.02
食品名称/分类 小麦粉制品
添加剂名称 | 功能 | 最大使用量g/kg | 备注 |
硫酸钙(石膏) | 稳定剂和凝 固剂、增稠 剂、酸度调 节剂 | 1.5
| 作为过氧化苯甲酰稀释剂
|
3. 新标准中硫酸钙部分与旧标准的不同
3.1 在表A.1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中应用范围增加和限量减少
GB2760-2011(以下简称2011)增加了四项可用的食品类别,由GB2760-2007(以下简称2007)的两项增加为六项,增加的四项为:07.02 糕点;07.03饼干;08.02.02腌腊肉制品(如咸肉、腊肉、板鸭、中式火腿、腊肠等)(仅限腊肠);08.03.05,肉灌肠类。
07.01 面包类由原先的做过氧化苯甲酰(2011.5.1废除作为增白剂在面包中使用)稀释剂限量1.5增加到新用途的10.0g/kg。
上述使用范围的增加和限量的减少逐渐与FCC和食品添加剂通则接近。
3.2 表A.2删除
2007表A.2 以食品分类号排序规定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和最大使用量(或残留量)在2011中删除。
3.3 在表C硫酸钙列为加工助剂
2011作为加工助剂在表C中出现:意味着硫酸钙可在食品行业加工过程中应用。在符合C.1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下,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,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。在2007中硫酸钙没有被列入。